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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七章高頻知識點: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證券法》適用于法定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的公開發行和交易。
1、適用于《證券法》的“證券”
《證券法》中的“證券”,目前主要可以分為股票、債券、混合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存托憑證。
2、證券公開發行
證券發行就是籌資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資者取得要籌集的資金,而認購到證券的投資者取得證券及證券所代表權益的過程。證券發行實質上是籌資者出售證券給投資者的過程,這一行為過程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非公開的。
證券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公開出售證券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按照《證券法》第九條的界定,有兩種情況可能構成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對于證券的購買人沒有任何資質要求,例如通過隨機打電話的方式確定投資者。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3、證券市場
以上市或掛牌的條件或門檻為標準,證券交易市場可以分為主板、二板、三板市場和其他市場(例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以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形式為標準,證券交易市場可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1)主板市場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含中小企業板)被視為我國的主板市場。
(2)創業板和科創板
創業板設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是不同于主板的場內市場板塊,俗稱“二板市場”。由于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比較高,不利于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因此,為了使中小企業能夠順利獲得資金,有必要特別開設專門的股票交易市場,即二板市場。
科創板設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就發行審核程序而言,科創板是我國最先適用注冊制的市場板塊。就上市標準而言,科創板更加注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
一是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微企業。
二是全國股轉系統內部進一步分層,分為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
三是投資者有資質要求。
(4)區域性股權市場
①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③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④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⑥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二、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一)政府的統一管理
目前國務院授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進行審批、核準、注冊、辦理備案;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監測并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
(8)依法開展投資者教育;
(9)依法對證券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行業自律管理
1、中國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組織開展證券行業誠信建設,督促證券行業履行社會責任;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督促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4)制定和實施證券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5)制定證券行業業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組織會員就證券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證券相關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引導行業創新發展;
(7)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8)證券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2、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所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自律管理:
第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一線監管。
第二,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三、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
首次信息披露:也稱發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根據有關規定,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等。
持續信息披露:持續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定期報告】
1、披露時點
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和公告:
(1)年度報告: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報告: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報告: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1)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發行人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重大事件】
1、股票的重大事件認定(共12條)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公司領導都被抓了)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債券的重大事件
根據《證券法》第81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11條)
(1)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4)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6)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7)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9)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解釋】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解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重大事件的披露
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披露
(2個交易日內)
①董事會或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
③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比如:董事得知大股東的股權被法院拍賣,該股東股份占55%)。
時點之前披露的情形
(立即披露)
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②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比如:A公司要收購奔馳公司,A公司股票連續多日漲停)。
四、投資者保護制度
1、普通投資者vs專業投資者
(1)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2)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股東權利征集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依照上述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注意】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3、先行賠付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強制調解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5、支持起訴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股東派生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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