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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會經濟法高頻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和重組

2021-09-03 06:52: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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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第七章高頻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和重組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上市公司收購人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以達到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而受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能稱之為收購。這里所指的實際控制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法人與法人(①-⑥)

  ①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②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③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④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⑤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⑥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2)法人與個人(⑦ - ?)

  ⑦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1)信息披露義務

  (2)禁售義務

  (3)鎖定義務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免除發出要約”的規定。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作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二、持股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其后,其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釋】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解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在法定期限內必須暫停買賣,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每增加或者減少1%時,無須暫停買賣,但次日必須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提示】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三、要約收購制度

  1、收購方式

  (1)自愿收購與強制收購(是否超過30%)

  (2)全面收購與部分收購(能否在30%的點上停下來)

  【解釋】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購數量

  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提示】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3、協議收購

  (1)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直接履行其收購協議。

  如果不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4、間接收購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5、要約有效期和競爭要約

  (1)收購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取消與撤銷

  ①收購人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②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購價格;

  ②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③縮短收購期限。

  (4)競爭要約:

  ①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

  ②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

  6、收購價格

  (1)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提示】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7、禁售

  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8、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的“董事”不得辭職。(維護老股東的權益)

  (2)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 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定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防止董事會在新老板來之前把公司給整垮了)

  9、預受要約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最后3天收購人都開始準備錢了,預受股東就不能再撤回了。)

  【強制要約制度】

  1、強制要約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如果符合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履行其收購協議;不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2、豁免事項情形

  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免于發出要約”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

  (1)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①同控: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②重組: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2)免于發出要約(9項)

  ①國有資產變動: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②減資回購: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③非公開發行新股: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

  ④小幅增持: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⑤絕對控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⑥證券承銷、貸款: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⑦繼承所致: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⑧約定購回: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

  ⑨優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因所持優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四、收購中的信息披露

  (一)要約收購報告書

  當收購人主動采用要約收購方式或者未能獲得豁免,被強制采用要約收購方式時,其必須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4)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5)收購價格。

  (6)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8)收購期限。

  (9)報送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10)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11)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12)前24個月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13)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

  (14)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后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續安排;收購人發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全面要約,無須披露前款第(10)項規定的內容。

  (二)收購報告書

  當收購人擬申請豁免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其應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以及其他規定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出書面報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之日起3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岀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

  由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在目標公司中的地位,其是判斷要約收購條件是否合適的最恰當人選,因此,盡管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并非收購要約針對的對象,但基于其對股東承擔的信義責任,法律還是要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就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

  并予公告。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岀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 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

  五、特殊類型收購

  (一)協議收購

  1、過渡期的義務

  過渡期: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

  (1)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3)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義務

  (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2)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二)間接收購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六、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一)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

  1、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

  (1)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提示】上市公司按照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重組辦法》。

  (2)具體界定標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3)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4)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

  1、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2、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3、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基本要求

  (1)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4)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4、發行價格

  (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

  (2)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5、特定對象轉讓股份的時間限制

  (三)資產重組上市(借殼上市)

  1、借殼上市的認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1)至第(4)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2、借殼上市特殊要求

  重組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發條件。

  【注意】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不得導致“借殼上市”。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3、公司決議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特別決議)。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3)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回避表決。

  (4)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并予以披露。

  (5)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6)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

  4、借殼上市取得股份的禁售期

  (1)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原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從該等主體直接或間接受讓該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對象應當公開承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個月內不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2)除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以外的特定對象應當公開承諾,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轉讓。

  5、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組上市(借殼上市)申請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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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教學經驗,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會計師,雙一流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高新技術企業集團財務經理、集團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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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文君
    財會培訓老師

    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會計學碩士,從事財務管理工作十余年,理論基礎扎實,實務經驗及考試輔導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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