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該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撤銷或者不撤銷該行為。
(4)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5.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1)對于第三人欺詐,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可以撤銷;(2)對于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均可以撤銷。
6.撤銷權的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表1-2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類型撤銷權人撤銷權的消滅
重大誤解行為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1)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顯失公平受損害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欺詐受欺詐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脅迫受脅迫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7.法律后果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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